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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交警大队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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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对《关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12〕53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请示》(赣府法办文〔2012〕20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公安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细化。《请示》中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机构、名称和行政级别符合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设置条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和执法主体资格。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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